索引号: | 00248503X/2023-785985 | 主题分类: | 劳动、人事、监察/社会保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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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机关: | 省人力社保厅 | 成文日期: | 2023-02-03 |
废止时间: | 0000-00-00 |
索引号: | 00248503X/2023-785985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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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分类: | 劳动、人事、监察/社会保障 | ||
发文机关: | 省人力社保厅 | ||
成文日期: | 2023-02-03 | ||
废止时间: | 0000-00-00 |
《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》政策解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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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发放对象 符合浙组〔1987〕1号文件、省委办〔1981〕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〔84〕217号、〔84〕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困难补助的人员。 二、补助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、原省劳动人事厅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〔1987〕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5元调整为3630元;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5元调整为3250元。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。凡符合省委办〔1981〕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〔84〕217号、〔84〕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元调整为1740元。 三、资金来源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,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,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,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。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,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,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。 四、实施时间 上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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